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四贤诉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77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药费33385.65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 188239元(伙食补助费1197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工伤医疗期工资533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92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3127 元、护理费117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922.5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用3800元。以上合计:274347.15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 2024年6月25日9时30分在B203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2楼 B203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 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