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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16   访问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15

(此件主动公开)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不高于南昌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足额参保缴费企业,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综合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上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和帮助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流程,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贷款可获得性,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19%、失业保险0.5%的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继续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活力。(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招工费用。大力开展春风行动、校企招聘、省际劳务对接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免费为企业开展招工用工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的开展劳务输出和人才引进;加大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力度,继续做好劳务协作输出点(重点企业用工服务站)建设,对重点企业建立用工服务站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行经费。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贴息;对于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申请最高60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上级贴息不足部分由本级承担。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县、区财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筹集并拨付到位。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年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存贷比例应不超过51。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对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积极、回收率高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回收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推进各类创业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各级政府盘活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立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对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洪府厅发201883号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补助。充分发挥省会城市高校和科研机构聚焦,人才资源丰富等要素优势,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积极参与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就业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2019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足部分50%的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各类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主体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培训项目。对培训合格的人员,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累计12个月)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现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标准和审核发放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现参保地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群体帮扶就业

(十)多渠道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青年大学生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将三支一扶计划列入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稳定就业(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及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工作生活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青年大学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洪府厅发201883号文件精神给予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物管、水电、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情况,建立南昌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分中心,并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和年度考核运行经费补助,上述所需“三支一扶”一次性安家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其余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贫困劳动力,给予500/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到省内和省外务工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和500元。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且符合要求的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全面统筹梳理各类公益性岗位,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可采取计时、计件、定额等方式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帮助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1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对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的单位据实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更便捷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登记失业人员中大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体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就业

(十六)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落实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就业监测预警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科学研判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予以应对。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有效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划,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性为基础,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星级创建,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推动公共就业标准化、现代化服务全面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宣传和政策落实力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促进就业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印制宣传册,深入各类企业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政策宣讲,多形式、多角度地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困难企业和各类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凡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服务事项,应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加强经办、审批、资金拨付的全程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动员各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引导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多渠道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对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有效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